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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住屯留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30日本院批准,次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住长子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郝某甲伙同潘某某、陈某甲、郝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5人,在平顺县**乡**村盗窃**龙王庙倒坐戏台一对顶柱石。经鉴定,被盗的一对顶柱石价值34000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一起携带铁锹、探杆等工具,多次在长治市屯留区**乡**村盗掘墓共6座,出土罐子、铜钱等物品;后二人又在屯留区**村西盗掘墓葬1座。经鉴定:被盗的七座墓葬均为晚清民国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古代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潘某某、陈某甲等供述;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墓葬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墓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对郝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郝某甲以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对刘某某以盗掘古墓葬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